2008年3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示贫困生的做法 是否侵权?
潘家永

李先生问:
  我公司决定今年在我市资助30名考入市重点高中、家庭特别困难、无力完成三年高中学业的品学兼优的学生。为保证助学金发放的公正和透明,此次资助实行“阳光操作”,即拟向社会公示贫困学生的个人情况,包括受助学生的姓名、学校、家庭状况等。请问,这会不会侵犯贫困生的隐私权?

  本报释疑:从法律层面上讲,公示受助贫困学生的个人及其家庭情况,并不侵犯其隐私。贫困与否,反映着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财产状况,它确实属于一种个人信息,贫困学生及其家长也完全有理由视之为隐私。但是,社会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属于一种公益事业,受助范围是有限的,一个人得到资助就意味着别人少得到或者得不到资助,这就涉及到了“公共利益”问题。此时,基于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受资助学生贫困信息方面的隐私权就必须因为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受到适当抑制。一个家庭贫困的学生如果需要获得资助,就必须让度自己在贫困信息方面的隐私权,这样才能让资助人了解和判断该贫困学生是否应该获得资助。因此这时,有关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就不再属于隐私。
  (潘家永)